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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强拆赔偿-企业搬迁补偿政策-温县企业

发布时间:2020-07-07 07:47:04        

企业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应当***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企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第590号令,企业强拆赔偿,是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面临征收***的你可以仔细查看各条款。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伊川企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企业搬迁如何补偿,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上级应当加强对下级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进行裁决。***人与被***人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时,***人、被***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补偿安置裁决,房屋***管理部门是被***人的,由同级裁决。

***实施阶段分以下几种情况

***人与被***人达成补偿协议时,双方可按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各自的义务,***人将***补偿款***给被***人,被***人将房屋内的物品搬走,将房屋腾空。

***人与被***人达成补偿协议后,有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对方有权向人民提起,要求对方按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同时,一方可申请先予执行。

因不能达成***补偿协议,一方向房屋***主管部门提出了裁决申请,作出裁决后,如果***人或被***人认可裁决的内容,那么,可按裁决的规定内容自动履行相关的义务。

房屋***主管部门的裁决作出后,如果***人或被***人一方或双方不服,可在60日内向***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提起。

房屋***主管部门的裁决作出后,如果***人或被***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一方可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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